二、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规范与界定
(一)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规范对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规定首先出现在银行保理业务中,后续监管部门及《民法典》对商业保理和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作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内涵、类型、范围及边界。
首先,原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第8条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6〕第127号)第4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该规定从监管角度对银行保理项下应收账款内涵、范围和边界予以规范。一是银行保理项下应收账款为金钱债权,包括相应收益;二是应收账款产生范围限定在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形成的,行为限定在交易、租赁等特定有偿行为上,且排除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其次,商业保理由商务部划转银保监会监管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19年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第1条第3款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以下服务……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该规定从监管角度明确了商业保理业务实质并要求产生应收账款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并明确了商业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禁止情形,但没有明确应收账款的内涵、范围和边界。
再次,我国《民法典》第16章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并在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从法律上,一是明确了保理合同实质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欢怯κ照丝羁梢允窍钟械?、将有的,甚至虚构应收账款也不影响善意保理人。但是《民法典》对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内涵、范围和边界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最后,中国服务贸易协会2020年发布的《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团体标准》规定:“商业保理业务下的应收账款系指应收账款权利人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出借、许可使用资产等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或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外汇交易、票据、信用证、保函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按照受让时应收账款是否产生,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收账款?!辈⒔徊搅芯倭松桃当@硐钕掠κ照丝畹慕骨樾伟ǎ骸拔シ垂曳煞ü娑赡艿贾禄『贤扌У挠κ照丝睢⒒『贤氖酆贤挠κ照丝?、已被转让或用于设定担保的权属不清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备霉娑ù有幸当曜冀嵌瘸浞治樟朔煞ü婕凹喙芄娑ǘ员@硐钕掠κ照丝畹墓娑谌?,明确了商业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内涵、范围和边界。
(二)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界定
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应收账款的内涵、范围和边界直接影响到保理业务开展的边界范围。但从上述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法律规范来看,《民法典》及商业保理监管规定并没有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和边界,仅是商业保理行业标准对应收账款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范围明显宽泛于监管机构对于商业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善意保理人,虚构应收账款也可以发生保理的法律效果;二是明确将有的应收账款也是保理合同范围。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理项下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应收账款是一种金钱债权;二是应收账款产生于具有真实交易的特定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主要包括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产生的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但没有规定上述应收账款必须直接产生于该特定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间接产生于上述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也并非属于禁止情形;三是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不属于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根据债权性质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四是应收账款可以是未来产生的,但如果转让给特殊主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发行债券,需要满足债券发行监管机构对应收账款的合规要求;五是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确定完整性,虚构、虚假、不合法、权属不清等应收账款不符合监管要求。
因此,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目前可将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分为三类情况: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及非禁止清单。对于正面清单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主要产生于提供商品、服务和出租资产形成的应收账款,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确定完整性的要求。对于负面清单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及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二是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对于非禁止清单则是处于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之间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其他类型权利收益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等,这也为保理业务未来发展留有了一定的合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