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不让与、非保理,仅让与、亦非保理”。保理是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但对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在实践中,何种应收账款可叙做保理不无争议。因此,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概念厘清、界限理明不仅能够明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适用规则,而且对保理业务发展及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应收账款法律规范及界定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严格意义而言,应收账款属于会计学范畴的概念。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备霉娑ù踊峒平嵌让魅罚阂皇怯κ照丝钗鹑谧什?,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二是应收账款产生于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场景和范围,包括交易对价、负担税金、产生的杂费等。

(二)质权项下应收账款的法律界定。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界定应收账款的含义,《民法典》第440条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规定为权利质权的范围,但没有明确界定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的概念,也没有规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的类型、范围及边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第2条对应收账款作了明确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以下权利:(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ぁ⑹姓こ痰然∩枋┖凸檬乱迪钅渴找嫒?;(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贝臃梢庖迳隙裕霉娑ㄊ且圆棵殴嬲碌男ЯΣ慵豆娣读擞κ照丝畹母拍?、范围、权利类型及边界。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应收账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法律属性上,应收账款是一种金钱债权,而非物、智力成果、票据、单据、有价证券等给付;二是形成时间上,既可是已经产生的,也可是未来产生的;三是产生基础上,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包括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其他合法权利(知识产权、收益权)产生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四是法律效果上,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545条规定,根据债权性质、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根据债权性质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应收账款产生范围具有宽泛的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除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外,具有付款请求权均可作为应收账款范围。一是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类型涉及有偿的、以其中一方为金钱给付内容产生的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二是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标的物既包括商品、服务、劳务、权利等,也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等;三是某种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对应特定领域产生的或者特别种类的标的物,如买卖对应货物、商品,不包括不动产,出租对应动产和不动产,特定领域收益权,这个既明确了权利类型,也确定了边界限制,不在该规定范围内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范围。